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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攀枝花市温州商会

英文译名:Panzhihua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PZHWZCC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攀枝花市温州商会是攀枝花市境内浙江籍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充分发挥民间商会的职能,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广大会员,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攀枝花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0#(泰隆14B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地区经济发展、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的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攀枝花市的经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贫,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促进中华的民富国强;

(四)积极向市和县区人大、政协推荐本商会的代表人士,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协商活动,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献计出力;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广泛收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科技信息、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投资融资等咨询服务,促进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

(七)知识的专业培训,丰富会员的经营管理知识,帮助会员不断改进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成本分析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增收获利,照章纳税,支持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

(八)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支持和帮助会员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发展企业,努力创汇,赢取效益;

(九)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地方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十)帮助会员协调社会经济关系,调节经济纠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协助政府或部门承办其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凡在攀枝花市境内从事开发、生产、经商的浙江籍私营、个体及社会科学界的企业和个人,承认本商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均可经本商会批准成为本商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在本地对本商会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非负案在逃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申请和企业简历,个人会员申请书和个人简历;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提供适合本商会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提起公诉在押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的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是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取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较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若对本商会贡献较大、信誉极高,在本商会中有较大影响力,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为建立健全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普通会员组成(常务理事、理事除外)。监事会设主席1人,其任期、需具备的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会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向理事会提出咨询、改正或罢免意见。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监事会主席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商会(或委托本商会常务副会长)签署本商会业务范围以内的有关项目或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商会财务,监督会费和经费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理事会表决。

(四)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商会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罢免或增补的意见;

(七)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提请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5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通报,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监事,因工作变动、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当向理事会提出辞职申请,经理事会议研究、表决同意后,向全体会员通报。对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修改后的章程经2016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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